

庭审中,证据是确认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因此,对其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己方如不质证,将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需承担不利后果。但,质证并非简单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那么,应如何质证呢?
质证前,如对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疑的,建议当庭核查存疑证据的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等,但如己方直接能确认的部分证据,建议可忽略核查的步骤,节约时间进行庭审的下一步。
证据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形式真实是指证据所呈现的形式、外观是真实的,而内容真实是指证据记载的内容、包含的信息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真实性主要有两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具体来说:
(一)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形: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等;
(2)证据如有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但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所为的,可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二)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形:
(1)内容与事实不符;
(2)证据存在删减、剪辑等情形;
(3)证人与证明方存在利益关系;
(4)违背众所周知的日常生活经验、常理、习惯等。
(三)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形:
非己方参与的聊天记录、证明文件、通知、交易凭证等。
但如果是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或交易明细,微信交易凭证、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等,如有原件或原始载体的情况下,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会得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认可。
证据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法合法及程序合法。
(一)对主体合法性有异议的情形:
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无鉴定资质、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等;
(二)对形式合法性有异议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交的文书必须有负责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三)对取得方法合法性有异议的情形:
利用视听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偷拍偷录、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
(四)对程序合法性有异议的情形:
未经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当事人放弃质证机会。
而在庭审中,也能看到有些当事人认为证据内容不合法等同于证据不合法,如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等同于该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证据,此处应予以注意。
证据关联性虽不直接涉及证据的真假,但需分辨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及有意义,或是否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情形有:
(1)非己方与对方当事人形成,可对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2)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
(3)证据与劳动争议焦点无关。
综上,在庭审前,参与庭审的人员应提前对收到的其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进行查核、分析,是否确认,确认什么,己方有无补充意见均需准确表达清晰,让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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