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未能与劳动者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索偿二倍工资之痛,不少用人单位都经历过。经历上百次的庭审,可以将用人单位“踩坑”的原因归纳如下:
1.因为劳动者比企业主懂法,所以故意不提,静待时机
2.因为企业主忙碌而忘记签合同
3.因为疏忽大意,被主观恶意的劳动者故意拖延,导致事后忘记签合同
4.以为订立《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
5.其他啼笑皆非的情况
双方根本没有劳动关系
(2)在庭上,企业主都当庭承认了双方有劳动关系,那么作为仲裁员,可以提示企业一方说“请你慎重考虑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吗?答案是当然不可以的,因为在庭上,仲裁员就是“人之中也”的角色,才叫“仲”,所以是不能出现倾向性的审问方式的,故此仲裁员也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述,至于当事人是否真的完全读懂法律,知道法律后果,这点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仲裁员没有提醒的义务和权利,尤其是作为企业一方,更加有能力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故此作为企业主,如果你不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了解,那就应当聘请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协助指引。
2.双方签订了其他的类似于劳动合同的文书
(3)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一定不能拘泥于“纸质”。很多企业主都忽略了多媒体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电子签、通过微信方式传输电子文档格式的劳动合同并且要对方表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达成的合作意向等,都可以被灵活地视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或企业根本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外国人则必须具有就业许可或外国专家证,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具有合法的资质。
4.身负对应职责的劳动者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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