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审判程序实行一裁两审制,其中劳动仲裁程序属于前置必备环节,而在该必备环节如何有效履行权利及义务,首先应必须掌握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的程序及相关流程环节,以便双方当事人能有效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活动,同时争取己方权益最大化。
第一步:宣布开庭环节。
该环节涉及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开庭组成人员(仲裁员与书记员)回避。
第二步:仲裁庭审理之申请与答辩环节。
该环节涉及明确及确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有无增加或变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是否有无增加。
第三步:仲裁庭审理之调查与质证环节。
该环节的仲裁庭调查环节涉及:仲裁庭就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列明的基础问题及争议焦点问题,由双方当庭予以回复;如当庭无法予以回复,但又与本案有密切关系,则可在仲裁庭允许的期限内,在庭后按时予以书面回复。最后,仲裁庭会询问双方是否有无事实补充,双方可结合上述庭审情况,进行补充简洁有效发表意见。
该环节的仲裁庭质证环节涉及:双方对己方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履行举证义务,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证据及原件予以核对;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第四步:仲裁庭辩论环节。
该环节是双方结合上述三步的情况围绕争议焦点、对方违法点或缺失点将核心要素提炼,进行最终的补充简洁有效辩论意见。
同时,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调解环节是贯穿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应当根据举证原则,确认属于己方应履行的举证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第二,不论是普通民事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亦或者是市级别的商事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证据质证属于核心环节;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还原历史案发情况,故仲裁庭需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尽力做到了解案发情况,进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文书。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案件仲裁请求、争议焦点提交相关证据,并在开庭时携带相关原件予以核对。如:
(一)就与公司、员工一方相关的证据,应当提交具有公司认可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年休假记录、邮件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
(二)就与员工一方相关的证据,应当提交具有员工认可的证据,例如:处罚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返岗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该类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签收确认文书、合法有效送达文书、录音录像等。
第四,证据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四个方面发表意见。如:
(一)如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员工的签字,则员工一方可回应仲裁庭:这份证据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我方没有见过也没有签字,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如员工出具的证据有公司的盖章,但是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扫描件,则公司一方可回应仲裁庭:这份证据不是原件,所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达到员工的证明目的。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及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的任何文字类描述均应当遵守审慎与慎重的原则,尤其是对对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避免导致对己方不利的判决。
证据属于了解案发历史情况进而作出合法有效、对己方有利的判决,而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性重要环节,大部分事实及证据又关乎最终生效判决的内容;故应当对该证据质证环节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无效应诉。

IHRER工作坊学员——王佳佳
點凡IHRER认证高级顾问
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民诉)研究生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