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该情形属于员工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制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用人单位处罚规定合法合理。由此可见,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在庭审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自以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单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退通知书》等类似文书来证明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忽视了证据的完整性,往往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常见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情形一:违反劳动纪律(如迟到、旷工)
情形二:不服从工作安排
情形三:懒散怠工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需注意以下几点:
1、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已作出多次的处罚(例如: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如有,应妥善保管相应的证据。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一次否决”,“一次否决”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
何谓“一次否决”?是指员工的某个违纪行为只要出现一次,不论情节轻重,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过民主程序,但并非所有条款均合理合法。例如:旷工一天予以辞退、当月绩效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上述情形的严重程度并未达到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故此,该惩处方式过重,缺乏合理性。
4、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懒散怠工,用人单位应了解清楚原因再作相应的惩处。用人单位不应以主观判断作为惩处的依据,应通过面谈、量化考核等方式收集员工违纪行为,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再对员工予以辞退。

IHRER工作坊学员——黎芝兰
點凡IHRER认证高级顾问
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
国立中山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士、法学硕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及考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