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观点】如何证明微信中的张三就是被告公司的那位张三?

2024-06-2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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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网络通信工具的到来无疑给我们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捷,现代人都有着真实社会与虚拟世界的双重身份,微信更是成为现代人职场沟通不可或缺的聊天工具之一。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中,微信/微信群聊天记录已经慢慢替代合同、协议等书面证据成为主流证据之一,但是跟合同、协议不同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所谓的“原件”,即我们通常说的白纸黑字,是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属于视听类的电子证据。


该类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a. 无法核实聊天的对象就是你主张的张三;

b.由于各种原因只保留了聊天记录的截图,没有办法在庭上出示原始聊天记录(即“原始载体”),当对方以没有原始载体无法核实身份作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时,在没有旁证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就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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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微信聊天对象的姓名

1、在双方还是微信好友的前提下,向对方进行大额转账,基于安全保护,微信会提示你输入对方的姓氏,此时名字为2个字的会显示()三,3个字的会显示()*三;


2、添加对方为好友时即进行身份确认,聊天的过程中对方说过TA的全名;


3、微信号的命名以自己名字的拼音来命名;


4、通过实名认证手机号码添加的微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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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了该微信所有者是张三,怎么认定此张三即为被告公司那位张三?

1、学会自我介绍的好习惯,在添加之初即进行我是某某部门的某某,请问你是某某部门的某某吗,添加个备注以便日后沟通;


2、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所发送的文件带有公司的LOGO、名字等;


3、与TA在同一个工作群里,群名带有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等;


4、视频号与公司产品相关,其点赞的多为公司发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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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没有对方的微信了,是否该证据就完全作废了呢?

如果真的不小心把对方删了,或因手机更换等原因只保存了聊天截图,是否该证据就完全作废了呢?不完全是,如果有其他证据与这个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依然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以下2例就是在没有原始载体的情况下采纳了微信聊天记录。


例子一:公司缺席庭审,员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对方身份,仅能从对话中看出员工需要向该聊天对象汇报工作。其中一段聊天记录内载明了该公司需要更换股东,需要把谁换成谁,在什么时间让该聊天对象准备了什么资料。从信用广东网站查询可知,该段时间确实发生了股权变更,变更的内容与该微信聊天记录一致,因此采信了这个聊天对象就是公司的管理层,里面的聊天记录均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子二:对方已删除员工微信,且对该微信的对象不予确认。该聊天对象是公司的财务,通过微信向员工发送了工资条截图(没有任何公司标识),因公司是每月分别发放工资及提成,经与银行流水比对可知,工资条发送的时间均早于工资、提成到账的时间,且数额均是一致,存在造假的可能性极低,因此采信了员工的工资是有提成,且为支持员工未发放的提成作出了致命一击。


因此,在运用微信证据主张自己权利时,务必小心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在双方还是朋友的时候把身份做实,尽量多维度的固定该微信持有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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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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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凡IHRER认证特约顾问——何泰言

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

员工关系管理(考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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