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观点】试用期应该如何约定录用条件?

2024-06-25 14:28
01
前言

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员工来诉违法解除的超过7成都获得了支持,这难免会让企业困惑这莫不是个陷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特意开的一扇窗?其实不然,很多公司在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时,把它跟任职要求,工作职责给混为一谈了。


02
如何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才能起到最大作用?

那么如何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才能起到最大作用?只需要从以下三点出发:


1.入职前的第一道关卡


很多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均会要求员工提供一系列入职资料,其中包含了学历证书,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在与员工录用时可就该入职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约定,如发现提交的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即构成欺诈,有违诚信原则,可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作出解除;


2.指标设置贴合事实,用数据说话


任职要求和工作职责往往只是对这个岗位需要做什么,需要用什么工具作出了要求,但是具体要做到怎么样,工具的应用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都没有进行划分,故发生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的时候往往说法就是“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这个东西老板觉得不好”来作为解除依据,要知道每个人的认知、知识跟审美都不一样,以一个人的认知来断定TA不符合,这个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因此在设置标准时,不能加入感性的词汇,最好是应用既定事实数据得出的结论,比如试用期的出勤率,迟到率,客户投诉次数,外部单位拒收次数等来作为考核标准,既定事实无法推翻,每月时间无法倒流,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目了然。


3.切实做好考核,收悉得当


最忌讳企业把试用期录用制度做得滴水不漏,实际却从未实施,在实操中很容易落入,员工有错(不是原则性大错),但是没有实施考核,没有作出处置,直接解除,程序违法导致解除违法。一般员工对于自己不利的文件会不予理会,不少企业会陷入“如果员工不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员工不认怎么破”的误区里。其实很简单,跟工资条一个办法,把考核结果通过邮件方式送达至员工,并给予异议时间,超过时间视为无异议即可,即便主张了异议,交给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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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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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凡IHRER认证特约顾问——何泰言

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

员工关系管理(考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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