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不一定能胜诉。
庭审中发现,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表现、业绩等不满,均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无偿辞退员工。
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在毫无依据或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能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
1、解除时,员工需在约定的试用期限内。
2、员工入职时(前),双方有无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书面文书方式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是否合理合法,对于能量化的情形应量化。
4、员工若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实,切忌单凭主观判断,缺乏事实依据。
5、如员工入职时(前),双方无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在员工试用期间的考核中明确约定,作为补救措施,切忌口头约定。
IHRER工作坊学员——黎芝兰
點凡IHRER认证高级顾问
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
国立中山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士、法学硕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及考评员
【这些文章也值得读一读】
【如有劳资疑惑,点击下方图片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