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2024-12-1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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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来信时间:2024-10-16)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回复时间:2024-10-23)


您好!

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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