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文: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2025-04-19 16:21

近日

深圳市总工会发布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醒用人单位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中提到,不得限定男性优先或拒绝录用女性,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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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函》要求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限定男性优先或拒绝录用女性,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健康防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四、依法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要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等。




此外

多地工会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


湖南


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提示函提醒,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湖南省总工会支持各级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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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青海省总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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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

福建

福建省总工会提出,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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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求职者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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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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